桃園縣黃姓男子生前負債五百萬元,往生後妻兒紛紛拋棄繼承,妹妹遠在國外沒辦拋棄,銀行因此找上她
討債;桃園地院認為她長期在國外,未和哥哥「同財共居」,無法知悉繼承債務的存在,判決不必償還。
桃園地院庭長徐培元指出,兄弟姊妹各自成家後,民間有不再互有繼承權的錯誤觀念,尤其是嫁出去的女兒,有的和娘家鮮少往來,通常連遺產都沒得分;但在法律上,繼承的第一順位是配偶和子女,再來是父母,第三順位就輪到兄弟姊妹。如果前兩個
徵信公司順位無人繼承或拋棄繼承,兄弟姊妹就有繼承權。
桃園地院調查,黃姓男子五年前往生,生前欠了合作金庫銀行五百萬元,他的妻子、兒女都拋棄繼承,銀行發現黃有一個妹妹未拋棄繼承,向桃園法院訴請確認繼承權存在,向黃的胞妹追討這筆錢。
法院審理時,黃的胞妹表示,去年底返台,才知道天外飛來這筆債務;她長期住國外,未與哥哥同住,也不常往來,根本不知道哥哥的財務情況,不該由她繼承這筆債務。